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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十大变化要点

核心结论:征求意见稿核心制度大体未动,监管颗粒度明显变细——核准范围、3亿美元备案分界基本延续;变化集中在适用主体、信息报告、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。从"一次性的核准/备案"延伸至覆盖前期工作、再投资、存续、完成或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监管

一、修订背景

2017年12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11号令)和系列配套文件。近年来,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,外部环境也发生复杂深刻变化。2026年6月,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837号令)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,发改委按照"对标对表、问题导向、总体延续、衔接联动"的思路对11号令进行修订。

征求意见时间: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。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"意见征求"专栏提出意见建议。

二、十大变化要点

① 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纳入监管框架

投资者从"境内企业"扩展为"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",11号令第63条对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排除规则删除。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原则上纳入监管框架(第13条已设相应备案机关),但837号令第33条亦授权就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,最终口径有待观察。

② 境外再投资报告取消3亿美元门槛

从"3亿美元及以上大额"放宽为不设金额门槛的全部非敏感类再投资(报告属告知性质),时限明确为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,新增返程投资报告义务。红筹及多层境外架构受此影响预计较为直接。

实操影响:已搭建境外控股平台、红筹架构或区域投资平台的境内投资者,其境外主体后续实施并购、增资、新设主体等投资活动时,即便无需境内新增资金出境、投资规模较小,也将触发事前报告义务。

③ 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

面向少数金额大、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,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。投资者将有关情况告知管理部门,有助于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。

④ 新增年度报告

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,从一次性的核准/备案延伸至覆盖存续阶段,实现监管全流程闭环。

⑤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改为"立即"

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时限从"及时"改为"立即",情形扩展,覆盖投资壁垒、歧视性措施等新情况。

⑥ 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确

"常规审查"写入条文,特定情形下备案时限可延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(备案周期上限变为14个工作日),交割时间表宜留余量。

⑦ 安全审查入规

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、权益的转让、处分进行安全审查。存量资产处置环节被明确覆盖

⑧ 罚则显著强化

承接837号令第27条确立的处罚框架,引入:

⑨ 对等反制入规

针对少数国家(地区)采取的歧视性措施,设置投资壁垒调查及反制机制,与《反外国制裁法》衔接。

⑩ 金融投资豁免+安全阀

通过QDII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开展的境外金融市场投资,原则上免于ODI项下的核准、备案及报告义务;但若投资取得被投企业控制权,或是合计持有股权、表决权达到10%整数倍,则仍需归入ODI监管框架。

三、结构对比

项目11号令(2017)征求意见稿(2026)
章数6章6章
条数66条76条
投资者范围境内企业企业+其他组织+居民个人
境外再投资门槛3亿美元取消门槛
安全审查未入规章入规
年度报告新增
罚则警告+责令改正比例罚款+没收+禁入
新设章节"对外投资保护"章
茜茜老师建议: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(截至9月20日),但核心框架已定。建议出海企业立即着手三项准备:①梳理境外再投资清单,评估报告义务影响;②建立年度报告机制;③将安全审查纳入新项目立项流程。不要等到正式施行才开始调整。
来源: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2026年8月21日发布。参考解读:新浪财经、海问律师事务所、贸企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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