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改委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十大变化要点
一、修订背景
2017年12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11号令)和系列配套文件。近年来,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,外部环境也发生复杂深刻变化。2026年6月,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837号令)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,发改委按照"对标对表、问题导向、总体延续、衔接联动"的思路对11号令进行修订。
征求意见时间: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。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"意见征求"专栏提出意见建议。
二、十大变化要点
① 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纳入监管框架
投资者从"境内企业"扩展为"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",11号令第63条对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排除规则删除。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原则上纳入监管框架(第13条已设相应备案机关),但837号令第33条亦授权就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,最终口径有待观察。
② 境外再投资报告取消3亿美元门槛
从"3亿美元及以上大额"放宽为不设金额门槛的全部非敏感类再投资(报告属告知性质),时限明确为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,新增返程投资报告义务。红筹及多层境外架构受此影响预计较为直接。
③ 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
面向少数金额大、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,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。投资者将有关情况告知管理部门,有助于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。
④ 新增年度报告
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,从一次性的核准/备案延伸至覆盖存续阶段,实现监管全流程闭环。
⑤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改为"立即"
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时限从"及时"改为"立即",情形扩展,覆盖投资壁垒、歧视性措施等新情况。
⑥ 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确
"常规审查"写入条文,特定情形下备案时限可延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(备案周期上限变为14个工作日),交割时间表宜留余量。
⑦ 安全审查入规
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、权益的转让、处分进行安全审查。存量资产处置环节被明确覆盖。
⑧ 罚则显著强化
承接837号令第27条确立的处罚框架,引入:
- 没收违法所得
- 按中方投资额1‰至10‰的比例罚款
- 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
- 1年以上3年以下从业禁止
- 强化违法违规记录公示与联合惩戒
⑨ 对等反制入规
针对少数国家(地区)采取的歧视性措施,设置投资壁垒调查及反制机制,与《反外国制裁法》衔接。
⑩ 金融投资豁免+安全阀
通过QDII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开展的境外金融市场投资,原则上免于ODI项下的核准、备案及报告义务;但若投资取得被投企业控制权,或是合计持有股权、表决权达到10%整数倍,则仍需归入ODI监管框架。
三、结构对比
| 项目 | 11号令(2017) | 征求意见稿(2026) |
|---|---|---|
| 章数 | 6章 | 6章 |
| 条数 | 66条 | 76条 |
| 投资者范围 | 境内企业 | 企业+其他组织+居民个人 |
| 境外再投资门槛 | 3亿美元 | 取消门槛 |
| 安全审查 | 未入规章 | 入规 |
| 年度报告 | 无 | 新增 |
| 罚则 | 警告+责令改正 | 比例罚款+没收+禁入 |
| 新设章节 | 无 | "对外投资保护"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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