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文件名称 | 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》 |
| 发布机关 |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|
| 文号 | 2026年第49号令 |
| 审议通过 | 2026年10月15日第39次委务会议 |
| 公布日期 | 2026年10月16日(10月22日对外发布) |
| 施行日期 | 2026年12月1日 |
| 废止文件 | 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2017年第11号令) |
| 上位法 | 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837号,2026年7月1日施行) |
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"行政法规+部门规章"双层框架的落地组合:837号令确立原则(7月已施行),49号令负责执行细则(12月1日施行)。49号令全文76条、六章,覆盖核准、备案、信息报告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全流程。
2017年11号令管的是"企业",49号令开始管"你"。第二条明确: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。
在此之前,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主要走外汇口的37号文登记(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)。但37号文管的是"外汇进出",且仅限特定场景;49号令管的是"投资行为"本身——两条线并存,互不替代。也就是说,办了37号文登记,不等于完成了发改备案。
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八种情形,包括但不限于:
第八项值得单独划线:离岸信托持股结构被明确写入对外投资情形。配合第七十一条"实质重于形式"的认定原则,名义隔离安排不再构成申报义务的豁免理由。
用你控制的境外公司再投下一层,这个动作本身要报。第十四条: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,应在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。
两个细节容易被漏掉:一是境外主体对境内返程投资同样要报;二是相比11号令(仅3亿美元以上大额再投资需报告),新办法把报告范围扩到全部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,不再设金额线。
第七十三条明确: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(QDII)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,不适用核准、备案、报告的规定。
但有例外:实施后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,或者单独、与一致行动人合计取得股权或表决权达到10%整数倍的,仍须纳入管理。第七十二条另规定:对港澳台投资,参照本办法执行——香港公司不因为是"香港"就豁免。
| 报告类型 | 触发情形 | 时限 |
|---|---|---|
|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|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,或关乎外交关系 | 重要前期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(第四十一条) |
| 境外再投资报告 | 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、返程投资 | 实施投资前10个工作日(第十四条) |
| 完成/终止情况报告 | 核准、备案、再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完成或终止 | 完成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(第四十二条) |
|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| 外派人员重大伤亡、境外资产重大损失、被要求提供技术数据或转让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等 | 立即报告(第五十三条) |
| 年度信息报告 | 全部存量对外投资 | 每年6月30日前(第五十四条) |
未按上述规定报告的,由发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,对投资者及责任人处警告或通报批评(第六十三条)。
12月1日才能开始备,但准备工作现在就要开始。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明确:下一步将修订发布新版配套格式文本、更新常见问题解答、完善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。填报指南和系统口径目前尚未上线。
这段窗口期该做两件事:
监管逻辑很清楚:先收存量(税务追缴),再统尺度(处罚基准),最后把"人"纳进框(投资备案)。三条线指向同一组人——手里有境外主体的境内居民个人。
Q1:12月1日起,个人持有香港公司股权真的要备案吗?
是。49号令第二条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,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即构成对外投资。备案机关为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,不设金额门槛(第十三条)。
Q2: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境外公司,也算对外投资吗?
算。第二条明确列举"通过协议、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或者资产"属于对外投资情形;第七十一条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。离岸信托持股结构在备案框架下没有豁免空间。
Q3:买港股、做跨境理财通要备案吗?
不用。第七十三条豁免QDII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等境外金融市场投资通道。但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、或股权表决权达10%整数倍的除外。
Q4:已经持有的存量境外主体要补备案吗?
办法未设过渡期,也未明确存量补备案义务,具体口径待配套指南。但12月1日后的新设、增资、变更、再投资都会直接触发义务。建议现在完成境外主体盘点和出资证据链整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