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层架构(境内→香港→BVI→开曼)怎么披露?

**必须"穿透式"披露,一直披露到最终自然人和最终投资标的。**

837号令明确"直接或间接获得"境外公司所有权、控制权都属监管范围,因此多层SPV架构在ODI申报时:**①提交完整股权架构图**,逐层列出境内主体→香港→BVI→开曼→运营公司,标注每层持股比例;**②披露最终受益人(UBO)**,穿透至持股/控制权≥25%的自然人,与SCR、CRS口径一致;**③说明每层设立的商业目的**,不能单纯为"隔离"而设空壳;**④披露资金最终投向**,即最底层实际运营的项目/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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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中蕙咨询(武汉中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)整理,创始人邓茜 ICPA · 20 年跨境财税实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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