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号公告(离岸信托个税)核心要点是什么?

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实行全生命周期征税,无论是否分配均按20%税率缴税,2026年10月22日前补报2023年以来存量可免滞纳金。

一、适用范围: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及具有信托功能的安排,持牌金融机构零售产品除外。

二、设立环节:居民个人按市场价减原值减合理费用,缴20%财产转让所得税。

三、存续环节:信托及底层境外实体收益,无论是否分配,按年缴20%。

四、终止环节: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20%。

五、反避税规则:穿透代持,实际出资人纳税;非居民信托由居民控制的视同居民信托;身份转换当日视同清算。

六、税收抵免:境外已缴税可抵免,已税收益分配不重复征税。

七、窗口期:2026年10月22日前补报2023年以来存量,免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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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中蕙咨询(武汉中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)整理,创始人邓茜 ICPA · 20 年跨境财税实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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