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RS 2.0 相比 1.0 最大的变化是什么?
穿透层级更深、主体范围更广。1.0 主要覆盖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;2.0 把信托的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、保护人等相关方纳入披露范围,并强化了对「消极非金融机构」的穿透,使多层架构逐层还原到最终自然人。
信托还能不能用?
能,但功能定位必须换。信托的合法价值在资产隔离、传承安排、婚姻风险防范与治理结构;把它当成「不申报、不纳税」的工具,在 CRS 2.0 与 21 号公告的框架下已经走不通。
21 号公告要求申报什么?
离岸信托的设立、存续、终止各环节,委托人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人,按 20% 税率计算,即使收益未实际分配也可能触发申报义务。具体适用需结合信托类型与分配安排逐案判断。
过去十年,「搭个信托」在很多方案里扮演的是同一个角色:把资产从个人名下挪到一个不披露的结构里。CRS 1.0 时代,这个做法在信息层面还有点缝隙;CRS 2.0 上线之后,缝隙基本被填平了。
这篇文章拆三件事:CRS 2.0 到底穿透到哪一层、21 号公告怎么算、以及为什么「只装不税」的信托正在变成一个高成本结构。
信托被穿透,不是靠某一个条款,而是四条路径叠加起来的结果。
CRS 2.0 把信托的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、保护人,以及「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」都纳入了尽调与披露范围。以前只盯受益人,现在连「谁能换受托人」「谁能改契据」这类控制权安排都要还原到人。
架在信托下面的 BVI、开曼公司,如果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(收入主要来自股息、利息、租金等被动收入),金融机构必须穿透其股权链,识别实际控制人。多层 SPV 不是屏障,只是多几层要做穿透的表格。
信托在银行开立的账户,其账户信息(余额、利息、股息、出售金融资产收入)会被自动交换至相关自然人的税务居民国。交换是按年、批量、无需个案申请的。
BVI 的 BOSS 系统、开曼的 PORTAL 申报,要求注册代理人实时上报最终受益人,更新时效被压缩到极短。也就是说,即使信息没有被交换,辖区本地也已经有一份完整档案。
21 号公告带来的认知冲击,比 CRS 2.0 更直接。它的核心逻辑是:把「向信托装入资产」这个动作,本身视为一次财产转让。
这意味着三件事发生变化:
| 环节 | 旧认知 | 现行口径下的实际处理 |
|---|---|---|
| 设立(装入资产) | 资产只是「换个地方放」,不产生所得 | 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让,按 20% 计算,需评估装入时的公允价值 |
| 存续(未分配) | 没分配就没有纳税义务 | 即使收益未实际分配,也可能触发申报义务,需按年度判断 |
| 终止(分配或解散) | 分配时才纳税 | 终止环节同样纳入,且需回溯设立时的计税基础 |
最难的往往不是税率,而是计税基础的确定。一家 2015 年设立的 BVI 公司,股权在 2020 年装入信托,装入时的公允价值怎么定?如果没有当期评估,几年后回溯,举证责任在企业自己身上。
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:客户 2018 年把境内公司股权通过一系列重组装入境外信托,当时没有做装入时的估值留档。2024 年触发申报时,税务机关按账面净资产与同期可比交易两种口径测算,差异接近 3 倍。最后花了近一年时间补做追溯评估与说明材料,才把口径拉回到可接受区间。代价不是税,是举证。
把上面两节放在一起,一个结构的真实成本就清楚了:
当这四项叠加,一个纯为「装资产」而设的信托,年化持有成本可能已经超过它能带来的税务收益。这时候信托不是不能做,而是必须带着别的目的做。
我们给客户做信托方案时,会把目的拆成四类,只在前三类里谈架构:
如果你的信托已经设立,且设立时没有做估值留档、没有做商业目的说明,建议按这个顺序处理:
关于信托设立与受托人安排,中蕙的做法是:架构判断与税务测算自己完成,涉及具体辖区受托人、法律文件出具的,由当地持牌机构承接,我们做协同与一致性校验。这样做的原因是,信托的税务后果取决于架构,而架构判断不能外包。
Q:CRS 2.0 什么时候开始影响已有信托?
A:各辖区落地时间不一,但信息交换是按年度批量进行的,已有信托通常从下一个申报周期开始按新口径披露。建议不要等到收到银行补充尽调通知才处理。
Q:不可撤销信托是不是就安全了?
A:不是。不可撤销解决的是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问题,不解决披露问题。CRS 2.0 下委托人与保护人仍在披露范围内,且保护人若保留实质控制权,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。
Q:信托下面的 BVI 公司没有实际业务,会被怎么处理?
A: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,金融机构须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;同时在 BVI 本地需完成经济实质申报,纯控股可适用简化测试,但零申报或逾期会面临罚款。
Q:已经装进信托的资产,还能拿出来吗?
A:取决于信托类型与契据条款。可撤销信托相对灵活;不可撤销信托的分配受受益人条款约束,需由受托人按契据执行。拿出时通常构成一次分配或处置,需重新判断税务后果。
💡 本文由茜茜老师撰写,中蕙咨询出品。始于2006年,20年跨境财税实战,助力企业合规出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