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ODI新政深度解析:全生命周期监管下的出海合规与破局之道

2026-09-18 · www.haiwen-law.com · 转载解读

海问律师事务所

ODI 监管升级:迈向全生命周期监管——《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解析

作者:蓝洁 徐禾 李丹琦

引言

2017年12月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发改委11号令)。 近十年来,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增长,全球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复杂深刻变化。党的二十 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,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;二十届 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,要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,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。在此政策背景 下,2026年6月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 837号令),自2026 年7月1日起施行。对于 837 号令的制度要求和实践影响,可参阅此前分析文章《海问·观察 | 837号令:中国对外投资监管迈入制度重构新阶段》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此前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活动中,只有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和对外劳务合作有 专门的行政法规,前者有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》,后者有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 例》,对外投资则长期缺乏高位阶的系统性规范。837号令弥补了这一空白,首次在行政 法规层面就对外投资的促进、管理、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作出一体化制度安排。立法层级 的提升背后,反映的是我国企业 “走出去” 的模式迭代:从早期工程承包、劳务输出,到形 成以对外投资为核心,业务覆盖 190 多个国家和地区,境外投资存量约 3 万亿美元的全球 化经营格局。

本次发改委修订 11 号令,核心目标是落实 837 号令的制度要求。征求意见稿新增个人投 资者监管规则,重申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,大幅强化法律罚则,但并未颠覆现行 “敏感 类投资核准、非敏感类投资备案” 的分类监管框架。但是,相较于 11 号令,核心监管理念 发生重大转变:将监管重心从单个项目的核准、备案批复,转向覆盖各类资源投入、运 营、合规直至退出的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。

术语变化直观体现监管理念调整:对比现行 11 号令,征求意见稿减少 “项目” 表述,更多 使用 “对外投资” 概念。这意味着受到监管的不再是以“项目”形式出现的孤立的审批标的, 而是包含资金、技术、数据、人力等多要素投入,贯穿资金出境、境外运营、合规管控到 退出处置的完整行为链条。

本文围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全生命周期监管、个人对外投资监管两大主线,梳理制度修订 的核心变化与实务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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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中已普遍开展实质核查,但将该原则正式确立为规章层面的法定认定标准仍需重点关 注:该条款将进一步拓展监管的自由裁量空间,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监管不确定性有所上 升。

事实上,征求意见稿对 “投资者”“对外投资”“控制”“中方投资额” 已作出覆盖面较宽的定 义,各项定义本身已内嵌实质判断逻辑。以对外投资的定义为例:该定义为“投资者以投入 资产、权益或者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、资产等所有权、控 制权、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”,同时列明 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” 八类情形。 在此基础上另行增设第 71 条一般原则条款,其制度必要性,以及是否可能弱化整套监管 框架的确定性,仍存在值得探讨的空间。

结语

从1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,对外投资监管的基本框架总体延续,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则有所拓 展:监管主体扩展至居民个人与其他组织,监管时点从“实施前”前移至“签约前”,监管周 期从一次性的核准、备案延伸至覆盖前期工作、再投资、存续、完成或终止的全流程,监 管手段上辅之以安全审查、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规则和强化的法律责任。同时,年度报告 与反歧视保护、反制措施的引入,体现出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制度取向。

对于正在或计划开展跨境并购、境外产业投资、红筹架构搭建及境外平台再投资的企业和 个人而言,除了关注“项目是否需要办理ODI核准或备案”之外,还应将签约前报告、境外 平台后续投资报告、年度持续报告以及退出处分阶段的合规要求纳入交易整体规划,尽早 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境外投资合规管理机制。目前文件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,相关 报告格式文本、存量项目适用、境外再投资报告操作边界以及与商务、外汇监管规则的衔 接,均有待后续明确,值得持续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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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

蓝洁(LAN Jie)

合伙人Partn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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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禾(XUHe)

资深顾问Counse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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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丹琦(LI Danqi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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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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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点评

Q1:2026年ODI新政将监管重心转向“全生命周期”,这对我们企业现有的出海战略规划意味着什么?

茜茜老师解答:这意味着ODI不再是“一锤子买卖”。根据837号令和11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,监管从单次审批延伸至签约前、再投资、存续到退出的全链条。过去企业拿批文就万事大吉,现在资金出境、境外运营、甚至注销退出都要合规。建议企业将合规节点前置,把签约前报告和年度持续报告纳入整体出海战略,建立动态合规机制。

Q2:新政首次将“居民个人”纳入ODI监管主体,创始人或高管以个人名义进行海外投资将面临哪些合规影响?

茜茜老师解答:这是重大突破!过去ODI主要管企业,现在个人投资者也被纳入监管。这意味着创始人通过个人资金出境设立海外SPV或投资,同样需履行备案或核准义务,且受“实质重于形式”原则约束。实操中,个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和税务申报将被严格穿透审查。建议高净值人群提前梳理个人境外资产,切勿利用个人通道违规绕道出海。

Q3:面对监管时点前移至“签约前”的新规,企业在推进跨境并购时,具体的合规实操步骤应如何调整?

茜茜老师解答:实操上,企业必须将ODI合规动作大幅前置。第一步,在签署约束性协议前,必须先向发改委提交前期工作报告;第二步,在尽调阶段同步启动ODI备案或核准申请,避免“先斩后奏”导致违约赔偿;第三步,建立项目台账,按新规履行境外平台再投资报告和年度报告义务。切记,合规流程必须与交易时间表深度绑定。

Q4:征求意见稿新增“实质重于形式”认定原则,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或境外平台再投资时,存在哪些致命风险点?

茜茜老师解答:最大风险在于“隐性投资”被穿透处罚。新规第71条赋予监管部门极大自由裁量权,无论资金、技术还是数据出境,只要实质构成控制或获取权益,都算ODI。若企业试图通过VIE架构、代持或复杂离岸嵌套规避审批,一旦被实质认定,将面临严厉罚则甚至安全审查。实操中,务必摒弃侥幸心理,确保架构透明合规。

Q5:面对ODI全生命周期监管时代的到来,中蕙咨询对正在或计划出海的企业有哪些核心财税合规建议?

茜茜老师解答:基于20年实战经验,我给出三点建议:一是“业财税法”四位一体,不要仅靠法务跑审批,财税团队需提前规划境外利润汇回与转让定价;二是建立“全生命周期”合规SOP,涵盖从签约前报告到退出处置的每个节点;三是善用反歧视与反制保护条款,在遭遇海外不公时,积极寻求国家层面的权益保障,做到合规与维权并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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