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控制的一家境外公司,今年打算回过头,在境内设个主体、投个项目。放在以前,这一步基本没人过问,钱怎么调、投什么、投多少,都是公司自己拍板。
但这篇文章想提醒你:接下来的新规如果落地,这个动作要先跟发改委打招呼,而且动身前就得报。
8月21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挂出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9月20日。它要接替的,是2018年3月1日起一直管着企业出海的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发改委令2017年底11号)。
用了八年多的老方法,这次要整体进行大换新。
很多企业还在按旧方法走路。我们把两份文件逐条做了对照,挑出六处真正影响出海决策的变化。
为了更好理解些,咱们先假设一家出海企业,叫天天向上科技:主营做消费电子,三年前在境外搭了多层架构,境外主体还在继续对外投资,钱也经常在境内外之间调。
【一、这份文件是什么】
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七十六条,比11号令的六十六条多出十条。
它的上位依据,是今年7月1日刚施行的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837号),国家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,核准备案、信息报告、跨境资金登记、境外投资安全审查都被收进统一框架。
发改委这份办法,就是837号令在操作层面的落地细则。837号令把框架立起来,具体怎么落地,要看这份。
【二、居民个人,第一次被装进监管框架】
11号令管的是境内企业,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明确不适用。
征求意见稿把监管对象从"企业"扩成"投资者":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(第2条)。
居民个人直接对外投资,实施前也要办备案,备案机关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委(第13条)。
天天向上科技的创始团队中,有人是个人持股的。以前聊个人持股,大都只关心外汇登记那套(37号文);以后还要多看一道:个人直接对外投资,要不要补备案。做家族信托、个人持股架构安排的,这条是实质性的规则重置。
【三、境外再投资:3亿美元门槛取消,返程投资也要报告】
11号令第42条: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(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),才需要在实施前提交情况报告。
征求意见稿第14条直接把门槛取消: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,一律要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。
真正的新增在后面——通过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向境内返程投资,同样要报告。
像天天向上科技这种架构就最敏感。境外子公司继续投境外项目,以前够3亿美元才报告,现在没有金额门槛,一律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;境外公司往境内调钱,以前发改委基本不看不问,现在也要报告。
红筹、VIE架构里最常见的境外资金调拨,不再是监管盲区。
【四、信息报告:报告义务多了三道】
11号令的报告体系是四张表:大额非敏感项目报告、重大不利情况报告、项目完成报告、重大事项问询函回复。
征求意见稿重构成一张更密的网,三道是新增或明显加严的:
- 重要前期工作报告(第41条):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、或关乎外交关系的投资,在作出投资承诺、签署投资协议等重要前期工作的10个工作日前就要报告。
- 完成/终止报告(第42条):从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缩到10个工作日内。
- 年度报告(第54条):每年3月31日前,提交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。全新义务,一年一报,没有例外。
对企业来说,颗粒度明显变细:不只是投之前要批,动手前、动手中、收尾后、每年,都要留痕。
【五、备案:备案不再走过场】
11号令下,备案是受理后7个工作日出通知书,基本是形式审查。
征求意见稿给备案加了两个增压阀(第31-32条):备案机关如确有必要,可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;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意见的,备案时限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。
备案不再是交表就走流程,实质审核可能随时介入。材料经不起推敲的项目,可能被卡在备案环节。
【六、处罚:警告变成了罚款和禁入】
11号令的法律责任以警告、责令改正为主,几乎没有罚款。征求意见稿直接接上837号令的罚则(第59-62条):
- 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:责令停止,拒不执行处投资额5‰-10‰罚款,直接责任人罚5万-10万元。
- 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,或提交虚假材料: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,处投资额1‰-5‰罚款;拒不改正,最高罚到10‰。
- 以贿赂、欺骗手段取得核准备案:撤销文件、没收违法所得,已投资的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。
三类情形叠加的后果:3年内不受理申请,或禁止1-3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。
可以算上一笔账:天天向上科技要是有个5亿美元的项目踩了禁止类红线,光罚款就是250万到500万美元,还没算责任人个人罚款和禁入。
过去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空间,基本上被堵死。
【七、律所、银行也被套进去了】
这是出海企业最容易忽略、但对服务商影响最大的一处。
征求意见稿新增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要求(第48条、第67条):律所、会计所、咨询机构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、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;明知投资者违规仍提供服务或出具文件的,发改委将通报并商请监管部门处理。
金融企业层面(第66条):为未履行核准备案、境外再投资报告义务的投资办理资金结算、融资、担保的,同样会被通报追责。
以后找服务机构做架构和申报,机构自身的合规责任也在加重,服务合同里的责任条款,得重新谈清楚。
Q1:3亿美元门槛取消对企业有什么实质影响?
以前境外子公司对外投资,只有单笔达3亿美元才需在实施前提交情况报告——大量中小额度的境外再投资处于监管盲区。新规取消3亿美元门槛,所有通过境外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,无论金额大小,一律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。通过境外平台反复做小额投资绕开监管的路子走不通了。
Q2:居民个人首次纳入监管,个人境外投资怎么办备案?
以前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明确不适用11号令。现在征求意见稿把监管对象从"企业"扩成"投资者",居民个人直接对外投资也要办备案,备案机关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委。做家族信托、个人持股架构安排的,这条是实质性的规则重置。
Q3:返程投资也要报告,对红筹/VIE架构意味着什么?
以前境外公司往境内调钱,发改委基本不看不问。新规明确通过境外企业向境内返程投资同样要报告。红筹、VIE架构里最常见的境外资金调拨——境外SPV向境内WFOE注资、持股平台向运营实体划转资金——全部纳入监管,不再是盲区。
Q4:备案从形式审查变实质审查,实操要注意什么?
以前备案交表走流程,7个工作日出证。新规给备案机关两个增压阀:确有必要时可征求有关单位意见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;情况复杂时备案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。材料经不起推敲的项目可能被卡在备案环节。可研报告必须真实详实,资金来源链必须完整,股权穿透必须到底层自然人。
Q5:征求意见截止9月20日,企业现在该做什么准备?
五步倒排:①盘点存量境外投资——所有通过境外公司做的再投资是否都有报告记录?②排查返程投资——境外公司往境内调的钱是否已纳入报送计划?③对照1亿美元红线——有没有接近重要前期工作报告门槛的在谈项目?④重审材料真实性——历史材料是否经得起实质审查问询?⑤居民个人存量——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境外资产准备新增备案路径。距9月20日只剩6天,与其等施行后补课,不如现在过筛。